典藏:律师教你如何参加互联网开庭!

互联网开庭的五个主要步骤

(一)按照要求下载软件并提前自己测试

当收到法院网上开庭的短信提醒(短信内容格式如下图所示)后,为保证能够按照短信的要求准时开庭,建议至少于开庭前一天完成电脑或手机的相关调试,检查摄像头、语音是否正常。

疫情期间,法官不当面审案了,律师教你足不出户参加互联网开庭

网上开庭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电脑、手机app、微信小程序,建议优先使用电脑,如果电脑不具备摄像头和麦克功能,请使用手机app,如果手机为苹果手机,请使用小程序登录。

电脑端和手机APP登录方式有两种:一种为会议号登录方式,一种为账号密码登陆方式。如果只涉及一个案件,直接使用会议号登录方式登录即可,如果涉及多个案件,可采用账号密码登录方式,登录后可查看到所有需要网上开庭的案件列表。

(二)庭前测试

当事人按照指示登录系统后,进入到庭审检测页面,会分别对图像、声音、功放,进行检测,检测成功后,给与系统引导图,便于当事人了解系统如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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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像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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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检测)

(三)视频庭审

当事人通过账号密码登录系统后,将现实该账号下案件开庭情况,点击“正在进行”、“未开始”的开庭,可直接进入庭审页面。法官点击“开始”后,正式开始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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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举证质证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庭审前、庭审过程中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庭审过程中双方可以对证据材料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等。

具体使用:

1.切换证据目录,显示不同当事人角色上传的证据列表。

2.上传证据:只支持图片(png,jpg),视频MP4、MP3、Word、Pdf。

3.查看当事人上传的证据,点击某一证据后,右侧则显示证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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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庭审笔录的确认

当事人可以实时查看庭审笔录,法官在庭审结束后,发起签名当事人可点击,弹出二维码进行扫码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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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开庭的八个注意事项

互联网开庭目前仍属新兴事物,槐城律师结合互联网法院在线庭审的实务经验,提出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庭审前的准备工作

1.在与法官沟通确认互联网开庭,收到法院的开庭指引信息后,尽量提前一天的时间安装、调试设备,以保证能够按计划顺利开庭。

2.庭审前查看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案件证据,根据《互联网庭审规范》第六条规定,法官一般应在开庭之前完成证据交换,并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当事人临时提供证据,通过视频无法确定真实性的,法官可根据案件情况决定中止审理或庭后另行组织质证。因此应提前与法官沟通己方证据提交事宜,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情况。

3.开庭前应将证据原件按照向法院提交的顺序整理好,以便于在开庭时向法官及对方当事人展示。

(二)庭审过程中注意事项

1.为保证诉讼活动的严肃性,当事人应当按开庭要求着装,一般来说着装得体即可。场所一般应封闭且保持现场安静,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网上庭审区域。

2.按照法官要求确认当事人身份。

根据《互联网庭审规范》第四条的规定,开庭前,书记员应当通过视频核对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视频镜头前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当事人为企业组织机构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材料。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本单位员工,应当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和委托代理手续以及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律师的,应当出示律师证、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函和授权委托书;自然人的近亲属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还应当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因此,在正式开庭前,法官往往会再确认一遍参与庭审的当事人的身份。开庭后,当事人只需按照法官的组织要求,配合法官开庭即可。

3. 庭审时须保持网络畅通,除查明确属技术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外,各方当事人不得擅自退出连线原告或上诉人擅自退出的,按撤诉或撤回上诉处理;被告或被上诉人擅自退出的,按缺席处理。

实际上,目前互联网庭审遇到的最大的瓶颈便是证据真实性无法严格来说线上是无法核实的。这也是为什么在疫情之前法院一直采取线下庭审,只有因互联网发生的纠纷会采用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原因。因此,当事人在参加互联网庭审时,若对于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或仅凭对方出具的照片无法确认证据的真实性,一定要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官说明,对于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承认或提出异议。

4. 根据《互联网庭审规范》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临时提供证据,通过视频无法确定真实性的,法官可根据案件情况决定中止审理或庭后另行组织质证。

当事人在参加互联网庭审时,若对于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或仅凭对方出具的照片无法确认证据的真实性,一定要在庭审过程中向法官说明,对于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承认或要求新的举证期限。

5.庭审时在己方陈述时,注意庭审笔录的内容是否准确,若有记录错误的地方,及时告知法官修改;在对庭审笔录签字确认前,要在仔细阅读确认与己方陈述无误后再签字。

适用法规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使用互联网法庭审理民商事、行政案件规范(试行)》

第四条 身份确认

开庭前,书记员应当通过视频核对当事人的身份。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在视频镜头前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当事人为企业组织机构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材料。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本单位员工,应当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和委托代理手续以及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律师的,应当出示律师证、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函和授权委托书;自然人的近亲属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还应当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 特别告知

开庭前向当事人宣布法庭纪律时,应当特别告知以下内容:

(一)须保持网络畅通,除查明确属技术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外,各方当事人不得擅自退出连线。原告或上诉人擅自退出的,按撤诉或撤回上诉处理;被告或被上诉人擅自退出的,按缺席处理。

(二)当事人应当按开庭要求着装,场所一般应封闭且保持现场安静,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网上庭审区域。

(三)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法庭纪律,妨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可根据庭审的录音录像证据追究其法律责任。

书记员应当听取当事人对各方身份确认的意见,并在当事人对彼此身份确认无误后向法官报告。

第六条 举证质证

当事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提供证据的,应当事先按照相关规定告知法官。法官一般应在开庭之前完成证据交换,并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开庭前可由技术人员对举证事项进行专门的技术指导。开庭时法官在线听取质证意见。

当事人临时提供证据,通过视频无法确定真实性的,法官可根据案件情况决定中止审理或庭后另行组织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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