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孙博峥 律师
执业律所: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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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移送的书面材料;
(3)执行法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
(4)执行法院已分配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
(5)被执行人债务清单;
(6)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移送原则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法院管辖为例外。
3、审查与受理
受移送法院的破产审判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受移送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当在五日内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并送交执行法院。
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后,应当于七日内将已经扣划到账的银行存款、实际扣押的动产、有价证券等被执行人财产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
受移送法院做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裁定的,应当在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将接收的材料、被执行人的财产退回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应当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4、进入破产程序
破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法院指定管理人,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等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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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滥用执转破产程序,将高值资产低价评估后移转至关联企业或者新设企业脱壳经营,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通常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往往会产生自身的品牌价值,特别是在食品行业、服饰行业以及中国传统老字号的企业中,品牌往往是一个企业得灵魂和主要价值所在,那么当这些企业因经营不善,进入执转破程序后就可能会滥用执转破程序。在债务人企业进入强制执行过程中申请破产,执行程序中止后进入了破产程序,债务人企业的商标等品牌就会纳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债务人通过勾结评估公司,对债务人企业的商标评估价值做低,并出售给债务人的关联公司或者新设企业,大大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由于无形财产进入破产程序后价值贬值幅度很大,债权人如果从事的行业与无形财产没有关系,其也没有接受抵债的动力,债务人企业往往就会利用破产程序使得具有较高价值的无形资产以较低的价格转给关联企业或者新设企业。
3、设定抵押权的划拨土地是否应当列为破产财产范围,实务中存在难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第四项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指出:“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上述法律规范已经明确了划拨土地使用权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的处理原则与方式,即由人民政府收回,并依法处置。但是,对于政府应该采取何种程序收回,收回的范围大小,收回后如何处置,是否需要给予相应补偿等具体法律问题,上述规定并未明确。特别是,上述规定并未明确已经设定抵押权或者已经作为破产企业注册资本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原则与方式。这些法律规范问题的存在,给政府部门、人民法院、管理人在执行破产案件中理解与适用法律留下了很大操作空间,从而使得各地执法部门、司法部门陷入无法可依得尴尬境地。
作者:孙博峥 律师
执业律所: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