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抵押物被刑事查封,债权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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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刑民交叉的案件中,许多司法工作人员通常会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一刀切的认为民事问题的解决必须等待刑事案件的结果。 2014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意味着“先刑后民”的原则发生了改变,在符合特定情形的条件下,可能会出现“先民后刑”的特殊情况。

     典型案例
2015年,A公司以经营周转为名向B银行申请借款8000万元人民币,签订了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以一处价值8000万元的20层商业写字楼设定不动产抵押并完成抵押登记,且全套法律文件完成了公证。后B银行根据审批流程审核通过该笔借款的申请,正常向A公司发放8000万元的贷款。
2017年12月,A公司逾期还款,B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拍卖商业写字楼以偿还借款。
2018年5月,A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调查,公司法人及高管被刑事拘留,前述商业写字楼亦被公安刑事查封。执行法院认为因该写字楼涉及刑事案件,需暂停执行,等待刑事诉讼的结果。
     案例分析
根据《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我们认为抵押物被刑事查封后,在符合善意取得的情况下,银行可以优先受偿退赔被害人损失。若银行债权已进入了法院执行程序,且该法院是首封法院,依法可以恢复执行,对涉案的不动产进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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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取得的抵押权合法有效

若抵押物的来源确系借款人犯罪所得,银行因善意取得抵押权,其优先受偿权应得到法律保护。
(1)银行取得不动产抵押权的时点是其发放贷款之时,且借款人所涉嫌的犯罪并未案发。借款人的抵押意思表示真实且签字合法,抵押登记手续完整,他项权利证书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一致,全套法律文件亦经过公证。所以,整个抵押登记行为并不存在瑕疵,抵押登记行为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
(2)银行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向借款人发放了贷款,为取得抵押权支付了合理对价。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银行对借款人所设立的抵押权是善意的,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银行基于信赖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而发生的交易,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可知,银行基于善意取得的涉案债权在执行程序不予刑事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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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善意取得的抵押权依法优先于退赔被害人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可知,银行基于善意取得抵押权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优于刑事退赔,且最高法院刘贵祥、闫燕两位法官发表于《人民司法》的《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也认为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享有抵押权的,对其抵押权应优先予以保护,但是其优先受偿权不得优于医疗费用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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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债权无需公安机关解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可知,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若银行债权已进入了法院执行程序,且该法院是首封法院,依法可以恢复执行,对涉案的不动产进行拍卖,以使银行优先受偿。 

     结语
“先刑后民”原则已成为了相当一部分司法工作人员固有的思维模式,一旦案件存在刑民交叉问题,一律要求民事问题的解决必须等待刑事案件的结果,认为债权人虽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但因涉及刑事,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与其他民事债务处于同一清偿顺位。债权人在设立债权时,务必确保债权合法有效,抵押手续完备。此外,若面临前述情况时,应及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和介入,与法官进行有效沟通,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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