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什么?特别程序之诉!

转自上海高院 公众号

买房后,原房主还没办理过户就去世了,也没有继承人,余下手续怎么办。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审结一起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纠纷,该案是《民法典》实施后上海浦东法院首例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案件。

2013年,吴先生夫妇购买了方先生及其父母名下的房屋,并在支付全款后装修入住。因限购问题,吴先生暂时无法过户,双方约定等他符合过户条件时方先生需无条件协助他完成手续。谁料房子还未过户,方先生和父母均相继离世且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留下遗嘱,房子就这样成了无主遗产,过户手续也没有人可以配合办理。无奈之下,吴先生夫妇向上海浦东法院提起特别程序之诉,请求指定方先生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以便启动遗产处理事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法典》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本案中,在案证据显示方先生去世时已无法定的继承人,吴先生夫妇因购买案涉房屋并发生诉讼,系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申请。同时,依据方先生生前户籍所在地,其被送去抢救的医院地址等,均可推定他生前住所地,位于被申请人的管辖地区,现吴先生夫妇申请指定该地民政局为方先生的遗产管理人,合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李尚伟表示,《民法典》新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并明确规定了在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民法典》同时明确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等。本案中,协助吴先生夫妇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方先生应尽的合同义务,因方先生已去世且无继承人,指定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后,吴先生夫妇可要求其协助办理过户。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对于打破遗产处理僵局、启动遗产处理程序,继而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稳定、更好发挥遗产的效用都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曹赟娴责任编辑丨张巧雨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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