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重婚婚姻的无效性
重点:当事人请求确认重婚婚姻无效时,即使合法婚姻已因离婚或配偶死亡而结束,法院不支持将重婚婚姻转为有效。
第二条:虚假离婚的无效性
重点: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离婚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影响债权的撤销
重点:夫妻一方债权人若能证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可请求撤销相关条款,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依法支持。
第四条: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重点: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无约定的,按财产来源、贡献等因素分割。
第五条:婚前或婚内房屋转移登记的争议
重点:房屋未完成转移登记,离婚时可综合考虑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判决归属;
若婚姻存续时间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房屋可判归给予方。
第六条:网络打赏的财产分割
重点: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用共同财产进行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的网络打赏,另一方可请求分割财产或减少打赏方的分割份额。
第七条: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财产处分
重点:夫妻一方因重婚、同居等行为处分共同财产,另一方可主张行为无效,并请求减少或不分财产。
第八条:父母出资购房的归属
重点:明确约定赠与子女一方的,按约定处理;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判决归属。
第九条: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股权转让
重点:夫妻一方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公司股权,另一方不得以未经同意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但恶意串通除外。
第十条:夫妻共同投资的股权分割
重点:夫妻共同投资的股权分割,法院按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不支持按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记载的出资额分割。
第十一条:放弃继承的效力
重点:夫妻一方放弃继承,另一方不得主张无效,但若放弃继承导致无法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则可主张无效。
第十二条: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重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法院可支持另一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
第十三条:分居期间子女抚养争议
重点:分居期间抢夺、藏匿子女导致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法院可暂时确定抚养事宜。
第十四条: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优先考虑
重点:离婚诉讼中,父母均要求抚养子女时,法院优先考虑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尤其是对存在家庭暴力、赌博等不利情形的一方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效力
重点:父母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后,若主张行为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的调整
重点: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但若抚养方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法院可调整抚养费。
第十七条:抚养费的追索
重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请求未支付的抚养费,法院依法支持。
第十八条: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认定
重点:法院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实际抚养情况等因素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
第十九条: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
重点: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解除后,若继父母缺乏生活来源,可请求成年继子女支付生活费,但存在虐待等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条:离婚协议中对子女财产的约定
重点:离婚协议中将财产给予子女的约定,除非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不得撤销。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的补偿请求
重点: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负担较多义务,可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法院综合多种因素确定补偿数额。
第二十二条:离婚后的生活困难帮助
重点: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可请求有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法院依法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