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只登记未通知,保理商能否行使债权?
在实践中,保理早已成为当今中小企业融资的最有效手段之一。自央行征信中心根据《物权法》授权建设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来,许多保理商喜欢在央行登记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以此来代替债权转让中的通知义务。那么该登记对债务人是否发生效力?若不对他产生效力,保理商该如何主张自身权利?以下结合一则案例说明之。 一、裁判与案情 案件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与上海康虹纺织品有限公司等保理…
在实践中,保理早已成为当今中小企业融资的最有效手段之一。自央行征信中心根据《物权法》授权建设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来,许多保理商喜欢在央行登记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以此来代替债权转让中的通知义务。那么该登记对债务人是否发生效力?若不对他产生效力,保理商该如何主张自身权利?以下结合一则案例说明之。 一、裁判与案情 案件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行与上海康虹纺织品有限公司等保理…